沪上夫妻房产约定纠纷!离婚时未办加名,男方反悔咋判?

恩尼科·萨伽多伊 2025-04-12 情感 19 次浏览 0个评论

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引发的问题

夫妻双方婚内签订财产协议,约定男方一套婚前房产50%份额归女方所有,然而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。如今婚姻破裂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女方能否凭该份协议要求得到相应补偿?

案件详情

2012年李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,婚后一年多喜得一女。2021年,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,约定李先生个人名下一套婚前房产50%的份额归陈女士所有,但直至婚姻走向破裂之际,两人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。李先生起诉离婚,陈女士提交协议要求补偿,李先生则认为签订协议时没仔细阅读内容,不愿意履行相关约定。

法院审理结果

近日,上海黄浦法院审理此案,并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促使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。

法官点评

实践中,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为另一方“加名”的情况比较普遍。长期以来,这种房产给予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赠与。倘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,给予方享有任意撤销权,可以随时反悔,这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,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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